在港澳台地区出生的新生儿如何将户口落在东莞?本文为大家带来东莞港澳台地区出生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材料等详情信息,方便大家办理港澳台地区出生新生儿入户。
1.父母双方为居民家庭户,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
2.父母一方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且双方均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入户;只有一方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一方父(母)登记入户,如集体户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则需随家庭户方登记入户。
3.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的,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如其中一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登记入户。
4.父母双方均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5.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以随我市户籍方登记入户,如母亲是军人且所属部队驻地在我市的,也可以随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我市或登记入户我市的父母自有房产;父母一方为外市户籍居民,一方为现役军人因服兵役注销户口前为我市户籍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登记入户。
6.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方登记入户。
7.父母一方原为我市户籍居民因死亡已注销户口,另一方为国(境)外人员、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身份不明的,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8.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在父(母)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或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父(母)部队驻地所在市内的自有房产登记入户。
9.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以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10.父母双方因死亡已注销户口,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港澳台地区出生证明中文版翻译件及翻译公证书。出生证明为非中文版的提供,验原件。
抚养权归属材料。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子女出生登记声明书。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
非婚生育说明。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亲子关系鉴定。非婚生生育(含单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验原件。
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入户父(母)所在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收原件。
亲属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甚至更高辈分的直系长辈)姓氏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三)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领取居民户口簿。
(一)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能延续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下午14:30-17:30);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东莞本地宝】公众号,在对话框中发送【新生儿入户】可获东莞新生儿入户办理预约入口+流程,办理指引(条件/材料/地点)等信息
目前,东莞户口市外迁入最重要的包含稳定居住就业(“单一”入户、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入户)、人才引进、投靠亲属、毕业生入户等方式。
在东莞就业或创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在企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以下学历类、职称类、技能类中任一条件的非东莞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东莞,具体申办指引详见正文。
《万江街道购房入户奖励细则》发布!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详细的细节内容请见正文。
以职称或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请东莞在职人才入户的,需要具备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请见正文。
《东莞市在职人才入户实施办法》印发,技能类人才申请在职人才入户资格要说明条件?详见正文。
东莞技能类人才申请在职人才入户资格需要按照自己的情况提供对应的申请资料,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正文。
学历类人才申请东莞在职人才入户资格,需根据不同的学历情况提供对应的申请资料,详见正文。
申请东莞在职人才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须按其人才条件提交相应的资料,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正文。
东莞升级人才入户政策,印发了《东莞市在职人才入户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近日,东莞市人社局对人才入户政策进行了修订升级,旨在为在东莞市就业创业、依法参保的各类人才提供便捷优质的入户服务。
在港澳台地区出生的新生儿如何将户口落在东莞?本文为大家带来东莞港澳台地区出生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材料等详情信息,方便大家办理港澳台地区出生新生儿入户。
1.父母双方为居民家庭户,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
2.父母一方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且双方均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入户;只有一方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一方父(母)登记入户,如集体户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则需随家庭户方登记入户。
3.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的,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如其中一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登记入户。
4.父母双方均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5.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以随我市户籍方登记入户,如母亲是军人且所属部队驻地在我市的,也可以随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我市或登记入户我市的父母自有房产;父母一方为外市户籍居民,一方为现役军人因服兵役注销户口前为我市户籍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登记入户。
6.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方登记入户。
7.父母一方原为我市户籍居民因死亡已注销户口,另一方为国(境)外人员、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身份不明的,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8.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在父(母)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或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父(母)部队驻地所在市内的自有房产登记入户。
9.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以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10.父母双方因死亡已注销户口,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港澳台地区出生证明中文版翻译件及翻译公证书。出生证明为非中文版的提供,验原件。
抚养权归属材料。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子女出生登记声明书。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
非婚生育说明。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亲子关系鉴定。非婚生生育(含单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验原件。
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入户父(母)所在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收原件。
亲属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甚至更高辈分的直系长辈)姓氏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三)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领取居民户口簿。
(一)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能延续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下午14:30-17:30);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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